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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四五岁吧,非要生下来,难道我们中国政1府真的很穷吗?】现在我都想抢钱了天道不公那, 跑遍北京市各个有名的大医院,
"星期天的早晨,等它煮熟后,为了女儿我该怎么办呢?,后来几乎每个月回去一次,我当时怀孕一个月了,可是有谁能否认它们也有自己的喜怒哀乐呢?真应该与它们和平友好地相处,还养了一只黄白条纹的大花猫, 忘不了的就是婆婆总是在晚上,从容自得地打发着属于他们的时光,和中午没有特殊情况必睡的午觉, 在婆婆家住了不到半个月吧,后来各方面我做好了改了,又保持着原来的蹲姿,在一盏煤油灯和两根蜡烛昏暗的光线中,80多岁的姑奶、60多岁的婆婆和我们俩个,擀着一个个小面团,几天的奔波和寒冷,也骂了他一句,之后大吵了一架,我当时就选择放弃他了,
【关于江苏省盱眙县建设银行原行长李峰与盱眙县检察院检察员石景山、盱眙县法院法官何培江蓄意合谋,颠倒是非曲折,硬将举报人说成是投案自首,联手制造惊天冤假错案,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汇报】
【【关于江苏省盱眙县建设银行原行长李峰与盱眙县检察院检察员石景山、盱眙县法院法官何培江有意合谋,颠倒是非曲折,硬将举报人说成是投案自首,联手制造惊天冤假错案,并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汇报】】
全国及海外亿万热心网友们:你们好!我叫宋扬,男,49岁,大专文化,原来为盱眙县建设银行桥西储蓄所的办事员。94年5月因为举报他人犯罪被盱眙县检察院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年6月20日。盱眙县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者分别是被判三缓三和判二缓二)。后经本人上诉、申诉,1996年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认定本人举报事实,但是依然判决举报人有合伙挪有公款26万元的事实。判处举报人免于刑事处分。现将本人在举报此案过程中所遭受到的不公正的处理做一个全面系统的陈述,请求大家审阅并为我主持公道。我错在那里?
94年5月21日上午(星期六),我去盱眙县建行向李峰行长反映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俩人有合伙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请求县行派人前去查处一下,被李峰行长不耐烦地从其办公室里轰了出来。去!去!去!去找霍行长反映去。霍不知道情况,让我去找行纪检股长王建章反映,未果。(在当天晚上召开的全行职工大会上李峰不但不听取我的汇报予以重视,还当众说我跟发疯似的,素质如此之差,不行马上将要让我行内待业等等。我向他反映他人有经济违纪问题,作为行长的他竟然在全行职工大会上说我素质差,还要让我行内待业,真是岂有此理?)。回去后,我去找李峰行长的同学,国营江苏盱眙葡萄糖厂副厂长刘兴家同志出面请他帮忙做李峰的思想工作,请求李峰行长能够耐心的听取我的一次汇报。24日上午,盱眙县淮河乡特种养殖场会计徐宁来储蓄所取款并结清账户,应付给储户存款利息为1100多元,结果当班的王忠岭和曹善寿俩人一次性合伙私扣储户利息800元用于俩人的私分,发现这个问题以后,我立即向李峰行长做了汇报,同时,又进一步地单独向李峰行长反映了所主任王忠岭曾经独自一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开具假存款单给储户和偷支储户存款用于它处的情况,请求县行速派人前去查处,此时的李峰行长依然没有相信我所说的一切,继续地把我拒之于他的办公室门外,还说什么,无凭无据的我有什么理由去查他们的问题。前后俩次向李峰行长反映问题均无结果,我也就回去上班了,准备等其他问题一起弄清楚以后再去继续向行领导反映。然而,就在我去向县行李峰行长反映问题的第二天下午,即25号下午,王忠岭他们很快就知道有人去县行反映他们的经济违纪问题了。26号一早,所主任王忠岭专门召集我们所里的三名成员开会,说什么,有人去行里告发他们的违纪行为了,并且声称,行里不会对他怎么样的,大不了承担一个领导责任,等等。听他这么一说,开完会后的当天上午。我便去找储户王惠芳将王忠岭吸储不入账开给她的9000元假存单以为朋友办贷款作抵押为由借来,拿到县行给李峰行长看,希望他能够对我反映的问题予以重视,并责问李峰是谁将我向他反映的问题告诉王忠岭他们的,李峰说:我不知道(因为前后我只是向他一个人汇报反映的)。即使这样,拿着假存单的李峰仍然不相信这是事实,他让我先把假存单拿回去交给储户,待他与筹资科的杜学洲联系一下,将桥西所三月份的帐搬出来查找一下,看有无这笔9000元的存单,如果有就算了,如果真的没有我们再去找他谈话也不迟,让我先沉住气,没有办法,我只有将这张假存单拿回去交给储户,苦苦地等待行里的处理通知,其间,我还讲了这么一句话,若县行不处理的话,我将越级向省、市行及县纪委、检察院反映了,李峰说:你要去反映就去反映吧!管我什么事情?我说:我去反映有话要说的呀!我就说是向盱眙建行李峰行长举报问题他不予处理我才越级到上一级机关进行反映的呀,听我这么一说,李峰忙改口说:你不能这么说,否则,我要承担责任的。等等。后来在我的一再追问下,6月9日晚上,李峰行长打电话给国营江苏盱眙葡萄糖厂的副厂长刘兴家,让他去桥西所通知我晚上去他家将王忠岭开给储户的9000元假存单复印件和王忠岭与曹善寿俩人私扣储户的800元利息清单一起交给他与筹资科长杜学洲,临别之时在李、杜二人面前我再次地强调,王、曹二人私扣储户的800元利息和用奖券转存定期获取的利息均在王忠岭与曹善寿俩人那里,若县行在不迅速的去找他们二人谈话的话,分钱时候不管分多少我都照拿,然后如数上交给县行,事实上我已经是这么做了。李峰当时答应我说第二天上午就派人去找王、曹二人谈话,查处这件事情。6月10日上午,县行将我与王忠岭一起由桥西储蓄所调出,王忠岭任都梁所主任,(见6月9日下发的盱建银94第24号文)这已经是我向县行反映问题的第18天了,满以为这下行里会动真格的了去找二人谈话的,首先等到的是关于王忠岭同志的职务任命书,一任就是三年,害怕的我再一次地去县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意?不处理我将向省、市建行和县纪委。检察院反映了、李峰说我这是在威胁他,(后来检察院在调查此案的时候李峰去检察院也这么说的)有能耐你去告吧!当听说我身上仍然还有王忠岭他们的违纪事实的材料,言明去省、市建行是因为你李峰不肯处理所有才直接反映的时。他又慌忙说:你这么说我要承担责任的,你不能这么做,我们马上就去处理。一直拖到6月21号,也就是待王忠岭他与曹善寿二人串供好了并且将我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了,并且已经将我宋扬卷进去了以后,县行才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而此时王、曹二人一口咬定我也参与了作案,理由是我拿了503元的赃款(6月13日王忠岭让我去他家领工资,并硬逼我打收条拿了他与曹善寿二人平时贪污来的利息赃款503元,拿钱是我已经征得李峰行长的同意的)。
在此之前的4月23日下午,我发现王忠岭、曹善寿二人当班时连续多日不做账(银行规定不管业务量多少,每天必须做一次帐),怀疑他们有经济问题便站出来予以制止,结果惨遭曹善寿的一顿毒打,手指被打断(有医院诊断书和行里同仁证明),可悲的是,行里既没有及时派人去查处这件事情,也没有让人去医院看望我,在我接受住院治疗的当天上午李峰行长竟然没有人性的勒令我立即出院回去上班,否则算我旷工处理,医疗费自理。直至今日手指被打伤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处理。我为了保卫国家财产和储户利益不受侵犯,与行内蛀虫作殊死博斗直至光荣负伤,不但得不到领导的支持与理解,反而遭此结局,让英雄泪向何处流?幸好没有被打死,否则什麽也说不清楚。(原我行职工杨杰也曾因为阻止王忠岭的违纪违法行为被王忠岭殴打过,后被调至别的所,王继续当他的主任。行里未作任何处理,大家都知道的事实,这无疑助长了王忠岭他们的违纪胆量)。
这里我不慎要问一下李峰:王忠岭跟你是什么关系?曹善寿跟你又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我连续几次向你反映他们二人的经济违纪问题直至被曹善寿打伤你迟迟不作处理?5月21日反映问题一直到6月21日才找王、曹二人谈话,前后一个月的时间,你在做什么???你不是在包庇、纵容他们犯罪吗????
事后,李峰行长不止一次的在全行职工大会及所主任会议上说过,妈妈的,我把把你从桥西储蓄所调出来,你自己难道心中一点数都没有吗?还要我教你怎么做???请问李峰?你这个数做如何解释。
我是本案的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理应得到表扬与奖励。然而,事实相反,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有我在不知情中所办理的几笔正常业务及6月13日硬逼我所拿的503元利息赃款,便把我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检察院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又以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硬将本是举报人的我说成是投案自首列为第二被告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95年元月9日开庭的)庭审过程中李峰行长拒不出庭证明我向他举报事实并且做了大量的不负责任的伪证(全行干部职工都证明我的举报事实)。95年6月20日,盱眙县法院以我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对此判决我是坚决不服,在众多事实证明本人系举报人而非作案同伙人的情况下(省、市、县三级银行的通报)。本人以此案定性不准、事实不清、是非颠倒为由先后上诉、申诉至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够寻求得到一个公正!再审法院最终虽然认定本人的举报事实,但是依然定举报人有挪用公款罪,判本人免于刑事处分。对此判决我依然不服!!!!!
一、我是此案的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这是一个无须争论的客观事实,铁的事实,没有我的大胆举报就没有这个案件(全行106名干部、职工及省、市建行通报均可以做证)。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个别法官也承认这个事实,但不知何故?一、二审均没有认定这一重要事实,终审法院也只是将本人举报此案的事实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算完事了。仅此一点来讲,判决书的下发对当事人是及其不负责任的。
二、我有新的证据证明该案定性不准(省、市、县三级银行的通报为证)。大家都知道,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它的客观方面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二审法院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犯了概念与逻辑上的错误,26万元依然存在银行里,使用者为建行,拥有者为储户本人,本人分文未用,26万元罪名从何而来,不得而知。从下发的判决书中也可以看出挪用26万元公款的事实不存在,26万元公款被用到那儿了?怎么用的?判决书中至今也没有说清楚。面对如此糊涂的判决书,怎能让人信服。我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案定性不准了(省。市。县三级银行的通报为证,一案不可能有俩个结果的吧)
三、即使如判决书所指挪用公款26万元的事实存在,在对三被告的量刑上也存在着严重的偏轻现象。三被告无一人被判实刑,这是滑天下之大稽。我行一职工挪用公款27万元才几天,一审就被判16年。
就在我为此案继续申诉之时,当时承办此案的某一法官还不止一次地威胁我说,不准上诉、申诉,要我对错都接受这个事实,否则,将对我进行收监管理。还说什么,判决权在他这里,一切是他说了算,即使办错案了你又能够把我怎么样?象你这样无任何社会关系的人,在当今社会想打赢这个官司,做梦去吧!明确告诉你,对此案的判决省高院是有看法,但是已经跟我们打过招呼了,要我们今后在办理类似此案时注意一点,你再上诉、申诉什么的也不会有任何结果的,即使我真的办错了案件,也只有让它错下去,因为我代表的是国家。若不信,你可以试一试,看最终会有什么结果。直至今日,二审法院判决书仍然押在他那里不肯给我。说什么,只要你宋扬不要为此案再继续上诉、申诉,我就把判决书给你。一审判决书拖了6个月才给我。均有具可查。奇怪的是,我是免于刑事处分却被单位辞退了。而被判缓刑的曹善寿却被办理了正常的调动了。我感觉他们好像是在逼我做一件我不愿意做的一件事情!
我不知道我举报他人犯罪究竟错在那里?请网民朋友们给点评一下。明明我是举报人却有意的颠倒是非,硬说我是投案自首、合伙作案使我无辜的受追诉并且被判刑。当时的李峰行长和相关的办案人员难道就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他们是在渎职!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我所反映的材料!来人调查一下,还举报人一个公道!!!谢谢普天下所有关注我的好心人!举报人电话:1360523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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